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用人计划
第一条 用人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本部门的用人需求计划,填写用人申请表报人事管理部门。院属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的用编年度计划报院人事处。
第二条 人事管理部门在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基础上,根据编制空缺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次年编制外用人年度计划和用编年度计划。
第三条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编制外用人年度计划和用编年度计划,用编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自治区编办审批。
第四条 根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提出单位的编制内增人计划,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五条 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硕士学位以上,管理岗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编制内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桂人社发[2012]7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方案和公告,报人社部门批准;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面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面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编制外公开招聘程序
(一)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发布招聘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审查,用人部门提出初步用人意见;
(三)人事管理部门组织招聘面试或者考核会议,集中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四)单位领导班子审定,确定聘用人员;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应当成立面试考核小组,编制内招聘一般7至9人,由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指派的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外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编制外招聘一般由5-7人组成,由单位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内聘用人员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到自治区编办和自治区人社厅办理有关入编和增人手续。
第四章 优秀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对急需的学术带头人、海外留学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聘用,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十三条 优秀人才的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并提供候选人简历和初步洽谈情况;
(二)用人部门提出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岗位待遇和聘用期限等初步建议;
(三)必要时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海外学历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人事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成立5-7人考核小组,对引进人员的学术能力和水平等进行考核,提出拟聘方案,提交单
位领导班子审定;
(五)人事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兑现相关待遇,并依合同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单位人事部门依计划按程序做好年度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原则上不受理年度计划外增加人员。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招聘人员的,请书面申请并填写《用人申请表》报人事管理部门再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人事部门按程序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