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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院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2 09:47:00    来源: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西科学院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院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分为普通人员和登记备案人员两部分进行管理。普通人员应履行单位规定的请假手续方可出行;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详见登记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根据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纪委、中组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要求,以下人员属于登记备案人员:

  1.院机关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院属企事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

  3.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4.按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重要岗位人员

  广西植物研究所的登记备案人员由该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二、登记备案工作部门

  登记备案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内容变更等手续,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保管人员对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件的,要主动催交,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按照登记备案制度的工作程序,经院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证件后三周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人事处保管。

  4.新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期满换证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填写《领导干部申(换)领证件审批表》,报院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事先向党组报告,省管干部要向广西区党委组织部报告。

  四、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的工作程序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应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自治区管理干部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其他登记备案人员按程序报院党组审批。

  五、纪律要求

  1.登记备案人员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未经院党组批准,私自出国、私自不归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登记备案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隐瞒身份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六、附则

  1.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院机关登记备案人员适用).docx

  附件1: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区管干部适用).docx

  附件3: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院属单位院管干部适用).docx

  附件4:领导干部申(换)领证件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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